1月30日,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就“金晨被曝肇事逃逸让助理顶包”一事发布警情通报。通报称,事发时确系金晨驾车,发生事故是为了躲避窜行犬只。由于脸部受伤急于就诊,金晨留助理报警并处理后续事宜。助理徐某青谎称自己是驾驶员,因事故是单方事故,因此按照简易程序处理。助理并未向保险公司理赔股票配资推荐,不存在骗保事实。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,其他有关问题还在进一步核查中。当事交警执法情况已由上级公安机关开展复核。
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,在目前官方通报所确认的事实范围内,金晨本人及其随行助理均不涉及刑事责任。网络上讨论的“顶包”“逃逸”等说法,其刑法评价前提并未成立,相关行为的法律风险最多停留在行政管理或执法程序规范审查层面。本案系单方交通事故,车内人员仅为轻微受伤,未造成他人重伤、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,不符合《刑法》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入罪条件,交通肇事罪不成立。
从现有警情通报来看,仅载明“徐某青谎称自己系驾驶员,民警经初查判断为单车事故,未发现异常情况,遂按简易程序处理”,并未认定金晨存在指使、授意他人顶包的行为,也未认定其在调查过程中作出虚假供述,更未出现刑事立案或移送处理的情形。在缺乏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,依法不具备追究金晨刑事责任的基础。
关于金晨或助理是否会面临行政处罚,刘凯表示,如果当事人在事后已经明确知晓公安交警部门登记、采信的事故驾驶人信息与客观事实存在不一致,且该不一致足以影响事故责任认定、违法行为评价或后续行政管理秩序,而当事人仍长期未予说明或更正的,其行为性质将不再仅限于“消极不作为”。在特定情形下,这种放任错误行政记录持续存在的行为,可能被评价为对交通管理秩序的不当干扰,进而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风险。
最终是否需要进一步更正、是否仍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,取决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、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对交通管理秩序造成的实际影响股票配资推荐,而非单纯以“是否撤销保险报案”或“是否已完成民事赔偿”作为判断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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